马院总发〔2016〕4号
为规范学院议事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党政领导班子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院长、党总支书记等,党政办主任列席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和书记商定,一般包括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内设机构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奖惩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增减。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决定,重大议题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前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充分酝酿,院长和书记在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后,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下列事项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学院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三)学院的人事安排及人才引进、师资培养,干部推荐、考察和聘用、教师考核、职称评聘、奖惩等人事管理重要事项。
(四)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
(五)学院的年度经费预决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以及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等。
(六)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等方案。
(七)学院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八)院长、书记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2.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分管成员应首先对议题做必要的说明并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参会其他成员应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经过充分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多数成员意愿且不得与上级精神相抵触。
3.会议表决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
4.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请示汇报。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1.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传达和落实。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述,但要坚决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3.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坚持群众路线原则。
学院班子成员要以人为本,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要注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第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性;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密。
第八条 在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结论、决定等,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注意妥善保存。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年10月19日